《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经2020年8月10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相关问与答
问:本市实行哪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制度?
答: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市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以及分类投放指南,明确分类的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问:个人与单位应怎样投放生活垃圾?
答: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二)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产生的厨余垃圾(以下称为餐厨垃圾),进行渣水分离或者油水分离,且不得混入竹木类、废弃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后投放;(三)有害垃圾采取防止破损或渗漏的处理措施后投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有什么设置规定?
答: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生产经营等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二)住宅小区生活垃圾投放点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住宅小区其他公共区域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应当成组设置;(三)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四)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还应当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五)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使用符合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标准的带锁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以及符合规定标准和标识的专用收纳容器及容器储存间;(六)行政村应当根据本地确定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模式,在生活垃圾投放点、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鼓励管理责任人根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问:垃圾四分类的各自含义都是什么?
答:条例第九章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未被污染的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二)厨余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家庭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餐厨垃圾是指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其他厨余垃圾是指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